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制定湖泊水量分配方案,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兼顾相关地区用水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湖泊水量分配方案和防洪、供水以及生态安全的要求,组织编制湖泊调度方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