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国家主要港口和省重要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备案并公布实施。其他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同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