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港口总体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以外的一般港口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公布实施的总体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