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行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财政、海关、口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