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