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害程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