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