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港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港口经营人接到船舶关于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通报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