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港口经营人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堆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根据货物种类、属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收集、处理冲洗水和初期雨水,防止水污染。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