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