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