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