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