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防波堤、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