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港口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港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