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和行业特点,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价指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考核工作业绩的成果。

具有基础性、创新性、战略性和引领示范作用的技术标准,经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