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加强标准信息化建设,提升标准化公共服务水平,营造标准化良好社会环境;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