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违法行为。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渠道,并依法、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