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自治区标准化重大改革和政策制定,协调解决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