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