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自治区标准化工作白皮书,内容包括:

(一)标准化工作总体情况;

(二)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三)地方标准发布情况;

(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情况;

(五)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情况;

(六)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情况;

(七)参与国际和国家标准化活动情况;

(八)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