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完成本领域内相关标准化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综合考核评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