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事项,并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