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产品上使用内蒙古标准标识。

内蒙古标准评价的技术规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