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地方标准发布后六十日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发布公告及地方标准文本。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