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与编制说明、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一并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将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地方标准,与技术审查意见处理情况及前款规定的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立项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合法性、材料完整性和编写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批准、编号并发布;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