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将地方标准草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征求意见,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