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尚未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专家或者行业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承担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该标准相关的技术审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