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受理非居民用气开户申请的,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者不得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

(一)用气场所为违法建设的;

(二)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

(三)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

(四)拒绝安全检查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