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燃气用户应当正确使用燃气和管道燃气自闭阀、燃气气瓶减压阀等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的燃气气瓶、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按照要求进行更换。
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保证交付的房屋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承担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责任,承租人应当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
非居民用户应当接受燃气经营者的业务指导,对从事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有关人员掌握相应的燃气安全知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