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事燃气安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和维修、瓶装燃气配送、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从事燃气行业特定岗位有职业资格要求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