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检验制度,保证经营的燃气的热值、组分、嗅味、压力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为燃气用户提供复核充装量的称重器具,燃气气瓶的充装量应当与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充差范围相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