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经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决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经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