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依据规划预留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编制燃气储备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集中供热用气和医院、学校、公共交通等民生用气。燃气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