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鼓励和支持使用管道燃气。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采用管道燃气供气。无管道燃气的地区,新建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安装集中的管道供气装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