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燃气工程的设计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符合景观环境和方便用户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使用燃气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燃气供应方式,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设计、安装室内安全防护装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