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