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检举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