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检举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