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