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