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