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