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