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务等部门。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