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现行地表水质量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现行地表水质量Ⅲ类标准。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现行地下水质量Ⅲ类标准。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