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现行地表水质量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现行地表水质量Ⅲ类标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现行地下水质量Ⅲ类标准。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