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