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地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区域点源、面源污染影响导致现状水质超标的,或水质虽未超标,但主要污染物浓度呈上升趋势的水源;

(二)湖库型水源;

(三)流域上游风险源密集,密度大于0.5个/平方公里的水源;

(四)流域上游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较快,存在潜在风险的水源。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应当划为准保护区。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