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公民或者组织在全民健身活动中扰乱公共秩序、宣扬迷信,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健身活动组织者或者健身设施管理者应当及时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主体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