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爱卫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与爱国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规范和标准;

(三)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组织动员、协调调度、督导指导、考核评价;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培训、交流合作和科学研究;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