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爱卫会应当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推进爱国卫生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

爱卫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会议、重大事项报告、定期通报、督导检查和社会监督等工作制度。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落实群防、群控、群治措施。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