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有接受爱国卫生教育、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爱国卫生工作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者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受理方式,及时受理并处理举报、投诉事宜。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