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宣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组织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引导公众主动学习掌握健康技能,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爱祖国、讲卫生、树文明、重健康的浓厚氛围。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